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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5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214号原告刘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陈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