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执民字第3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朱琳、蔡雄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341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负责人付奇。委托代理人王佶(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琳。被执行人蔡雄飞。被执行人杭州乐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里佳。被执行人林里凯,被执行人杭州择之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琳。被执行人杭州衣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琳。被执行人俞翔。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琳、蔡熊飞、杭州乐嘉实业有限公司、林里凯、杭州择之服饰有限公司、杭州衣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俞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81010.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扣划了被执行人林里凯银行存款803887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履行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4)杭江执民字第341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杨晓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