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朱军,孙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朱军,孙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405-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33号。代表人于成信,男,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伟,身份证号×××,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比乐街17号2单元地下3门。被告朱军,职业不详,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现羁押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被告孙丽娜,1980年9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现羁押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朱军、孙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告朱军、孙丽娜因涉嫌非法集资案,现分别羁押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属未决案件,本案无法审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任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永强人民陪审员 修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丽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