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潘秀平与王涛、韩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秀平,王涛,韩艳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41号原告:潘秀平,男,1961年7月16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被告:王涛,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被告:韩艳丽,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平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秀平诉被告王涛、韩艳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韩艳丽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冻结其工资账户,要求支付韩艳丽及孩子每月的生活费1500元。本院认为,被告韩艳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冻结被告韩艳丽账户的存款12900元提存于平原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立谦人民陪审员 娄吉智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贺兴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