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李延明、张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李延明,张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延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桂玲,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延明张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晏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