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琦与邬廷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琦,邬廷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李琦,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邬廷学,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琦与被告邬廷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琦承担。审判员 郭卫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