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闫晓春与被执行人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闫晓春。被执行人王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晓春与被执行人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晓雨审判员 :袁克威审判员 :边振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泓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