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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洪君与张延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君,张延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君,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延吉,现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址:长春市新发路258号。法定代表人:申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洪君与被执行人张延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3)二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民初字第95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志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