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唐新建与钱云、张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唐新建,农民。被告钱云,农民。被告张东旭,农民。原告唐新建与被告钱云、张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新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云、张东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新建诉称,2014年10月18日,钱云因生意周转向我借款11万元,并约定利息,当时还约定用钱云国有(2012)第0003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有张东旭提供担保,有借据为证。现我向二被告催要,拒绝偿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1万元及利息。被告钱云、张东旭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被告钱云因需偿还鲁斌武款项,遂由原告唐新建代为转款给鲁斌武人民币110000元。被告钱云与原告唐新建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并约定以被告钱云享有的国有(2012)第0003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也未约定借款期限。为此,被告钱云于2014年10月18日向原告唐新建出具借条一份为证,被告张东旭在借条上签名,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该借款经原告唐新建催要,因被告钱云、张东旭未能给付,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钱云已付利息人民币99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唐新建的庭审陈述,原告唐新建提供的有二被告签名的借条一份、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凭条一份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唐新建与被告钱云和被告张东旭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被告钱云在经原告唐新建催要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拖欠不给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张东旭签名为涉案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依法应视为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应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所以原告唐新建要求被告钱云、张东旭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依法确定按月息2分计算,并应扣除被告钱云已付利息人民币9900元。被告钱云、张东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新建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并扣除已付利息人民币9900元)。二、被告张东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钱云、张东旭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