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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西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尚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姜云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坊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14418.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