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东德诉宋建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德,宋某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张某德,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某某市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湘,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良,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某娟,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宋某湘之女。原告张某德与被告宋某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德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宋某湘委托代理人张某德、宋某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德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16日借原告21万元人民币(银行转账20万元,现金支付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1万元人民币借条。被告已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21万元人民币借款;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拟证明被告身份主体资格。3、借条,拟证明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4、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原告委托首某某银行转账交付被告200000元。5、首某某出具的证明,拟证明首某某转账200000元给被告系受原告委托。被告宋某湘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具体金额要与原告对数。被告有证据已归还原告20000元。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收据1张,银行转账流水记录一份,拟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经本院组织,原、被告质证情况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可能是被告履行其它债务的交易往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需核实实际收到借款的情况;对证据4、5不认可。经原告申请,证人首某某出庭作证。证人首某某陈述,其于2015年1月17日通过光大银行向被告宋某湘转账给付200000元的行为,系受原告张某德委托的转款行为。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人首某某的证言均真实、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可作本案定案依据。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月16日,被告宋某湘要求向原告张某德借款2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张某德人民币现金贰拾壹万元整”的借条。借条出具后,原告交付被告现金10000元。委托首某某银行转账交付被告200000元。被告借款后,于2015年3月19日归还原告10000元。2015年4月16日归还10000元,共计20000元,其余借款未予归还。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宋某湘向原告张某德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的规定,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尚欠原���借款金额为19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某湘归还原告张某德借款1900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二、驳回原告张某德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宋某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张某德负担424元,被告宋某湘负担40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纳新人民陪审员 曹和平人民陪审员 韩 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宇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