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邓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邓某,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267-1号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忠均,该行员工。被告刘某。被告邓某。被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某、邓某、黄某甲、黄某乙所有的价值7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权、房产、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某、邓某、黄某甲、黄某乙价值7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权、房产、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保全费1550元,由败诉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