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大林与覃大兴、左居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林,覃大兴,左居俏,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911号原告吴大林,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告覃大兴,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东新区。被告左居俏,男,1969年10月30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98号。负责人许毓红,该分公司经理。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7月15日待裁事项:原告吴大林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禄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