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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大林与覃大兴、左居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林,覃大兴,左居俏,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911号原告吴大林,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告覃大兴,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东新区。被告左居俏,男,1969年10月30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98号。负责人许毓红,该分公司经理。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7月15日待裁事项:原告吴大林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禄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