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孟令贵、高小利、马振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孟令贵,高小利,马振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50-2号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莹,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令贵,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高小利,女,197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马振山,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张官兰,董事长。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令贵、高小利、马振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孟令贵履行全部了还款义务,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三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保全费五千元、公告费四百元,均由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丁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