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秦氏基业商贸中心与北京福禄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秦氏基业商贸中心,北京福禄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560号原告北京秦氏基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邢家坞村三区***号。法定代表人秦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银行,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福禄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1幢9层903。法定代表人孙金领,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超,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国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原告北京秦氏基业商贸中心诉被告北京福禄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秦氏基业商���中心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福禄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秦氏基业商贸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秦氏基业商贸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福禄永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秦氏基业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窦振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