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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诉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强、赵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诉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服文,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方强,男,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赵华,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刘红琼,女,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梁华,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涂金萍,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宜昌诺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诺航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49号。法定代表人:徐磊,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方强、赵华、刘红琼、梁华、涂金萍、宜昌诺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防止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申请人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5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2015年9月7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方强、赵华、刘红琼、梁华、涂金萍、宜昌诺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5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登记在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宜市国用(2014)第180102506-1-833号,位于宜昌市桔城路6-7-1号项下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冬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王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