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陈根海与曹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海,曹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531号原告陈根海。委托代理人薛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艳,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海与被告曹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由原告陈根海负担。审 判 长  张 睿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