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陈根海与曹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海,曹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531号原告陈根海。委托代理人薛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艳,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海与被告曹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由原告陈根海负担。审 判 长 张 睿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