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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田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65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农民。2015年5月2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田某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小商品市场东大门米莉莎名鞋断码店内,趁陈优萍试鞋不备之机,将手伸进陈优萍背在身上的背包,窃得背包内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黑色仿真PRADA钱包一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银行卡等物。后被告人田某在黄岩区小商品市场附近桥头被群众抓获,随后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优萍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田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视频监控光盘,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刘世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符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