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定远县总医院与安徽省海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总医院,安徽省海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802��原告:定远县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王远近,院长。被告:安徽省海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季贵,经理。原告定远县总医院与被告安徽省海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不能向被告安徽省海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华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