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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鲍兰峰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冰熊多方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兰峰,商丘冰熊多方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兰峰,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夏邑县。委托代理人王英峰、王光晓(实习),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冰熊多方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杨新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鸿杰,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鲍兰峰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冰熊多方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兰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鲍兰峰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鲍兰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鲍兰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郭新志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田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