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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通西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江苏林发石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西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林发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394号原告南通西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施建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林发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碳素码头。法定代表人崔荣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西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林发石化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西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西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西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西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