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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道儒与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儒,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24号原告:李道儒。委托代理人:鲍青云。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0号当代国际花园5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彦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丹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儒诉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道儒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道儒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道儒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