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素莲与庄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莲,庄丽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749号原告吴素莲,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刘培兰,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吴素莲之女。被告庄丽蓉,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黄文槟,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素莲与被告庄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素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2.5元,由原告吴素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玫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