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王志勇,男,生于1989年2月5日,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告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琳,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亚斌(特别授权代理),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12日,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勇与被告山东佳怡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