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辖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建均与黄艺锋、黄文发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艺锋,黄文发,陈建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辖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艺锋。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均。上诉人黄艺锋、黄文发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29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原审法院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本案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认定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毫无根据的。本案两被告均为福建省南安市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到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且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作为货币接收方的被上诉人住所地在诸暨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冯 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寿 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