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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410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6月5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丁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芝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