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英德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巨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英德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巨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董成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英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法定代表人姚太奇,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巨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法定代表人尹润卿,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瀍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英德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巨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47954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