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倍森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永兴集团永发电磁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倍森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1-B132。法定代表人王庆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琦,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妍,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永兴集团永发电磁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倍森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永兴集团永发电磁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会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项志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