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华明等与梁山县印刷有限公司小区开发项目部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张华明。原告:李淑云。被告:梁山县印刷有限公司小区开发项目部。负责人:刘守柱,经理。被告:王其新。被告:刘守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明、李淑云诉被告梁山县印刷有限公司小区开发项目部、王其新、刘守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明、李淑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明、李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明、李淑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余旭东人民陪审员 田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