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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勇华与刘长安、黄育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华,刘长安,黄育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787号原告:陈勇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善才,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安。被告:黄育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华与被告刘长安、黄育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陈勇华负担。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人民陪审员  吴杨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