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46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翔,宿州市埇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某的近亲属范某雅、张某收、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李翔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21时55分,被告人赵某驾驶皖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宿州市港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洪河路交叉口南侧时,撞上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许某,造成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后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称其逃离事故现场是因怕被打和害怕。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有自首行为。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21时55分,被告人赵某驾驶皖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宿州市港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洪河路交叉口南侧时,撞上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许某,造成被害人许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许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15年3月31日16时,被告人赵某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投案。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经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9月6日,被告人赵某的母亲芦某英与被害人许某的妻子范某雅、母亲陈某兰、父亲许某岭达成芦某英自愿在事故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外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许某各项经济损失共30万元的协议。该协议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许某的亲属范某雅、陈某兰、许某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一)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由蒋某用137××××1320电话报警致案发。(二)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宿公交认字(2015)第101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30日21时58分,该队接110指令出警,案发。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2015年3月31日16时赵某来该队投案,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四)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赵某的准驾车型为C1;皖L×××××号车辆所有人为赵某某。(五)人口信息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身份事项。(六)赔偿谅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本案民事赔偿及谅解的相关情况。二、证人证言(一)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0日晚21时左右,他和几个同事在义乌商贸城对面吃饭后准备去北边的料场开车,当行走到南翔恒泰门前时,从后面有一辆小货车直接把许某给撞倒了,他当时走在许某前面,他听见声音就回头看见许某躺在地上,他就看肇事车辆,等他快跑到肇事车跟前时,对方加油门就跑了,当时有个同事看见肇事车辆的车牌号,他就让同事打120电话,他报了事故组的电话。事故发生时,许某是在港口路最东侧的车道行走的,肇事车是一辆小型货车。(二)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0日晚21时左右,他和几个同事在义乌商贸城对面吃饭后准备去北边的料场开车,当行走到南翔恒泰门前时,当时许某走在他旁边,他感觉胳膊有什么东西扫一下,看见许某躺在前面大概10米左右,他就大喊,小斌被车撞了,撞人的车没有停,他就追车,看见车牌号是皖L×××××,没追上,他就回到现场,其他同事也都打110、120报警,过一会救护车来现场把许某拉走了,随后事故组就到现场了。(三)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30日晚21时左右,他和几个同事在义乌商贸城对面吃饭后准备去北边的料场开车,当行走到南翔恒泰门前时,他走在许某后面,就听见咣当一声,看见许某躺在地上了,王某就去追车,当时其他人就报警,他就在路面看着来回车辆,防止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过一会救护车就到现场把许某拉医院了。随后事故组民警也到现场了。三、鉴定意见(一)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损伤)字(2015)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许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二)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痕检)字(2015)100号车辆检验报告,证明检材: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皖L×××××,灰色。该车前风挡玻璃右侧碰撞破裂,引擎盖右侧碰撞变形,车头保险杠右侧碰撞破损。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在宿州市港口路与洪河路交叉口南侧及事故现场的相关状况。五、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称2015年3月30日22时左右,他驾驶皖L×××××号轻型货车,从浍水路吊烤大王饭店前开车回蒿沟的家,当沿港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洪河路交叉口南侧时,前面大概有六七个人在路边晃着向北走,他就撇这几个人,当时相对方向有大货车行驶过来,他没撇开,就撞到一个行人,他当时心里比较害怕,他就开车离开了现场,他把车开到华府春天售楼部门前,然后他就在华府春天附近的拆迁地呆了一夜,天亮了他就给他妈打电话,到了中午左右,他母亲接到他,现在就带他来交警队来投案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及逃离事故现场的基本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民勤审 判 员  金 波人民陪审员  梁长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