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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立民终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爱龙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立民终字第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龙。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孙世刚审判员倪忠池审判员李悦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尤凌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