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雨和与被告王常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雨和,王常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小字第128号原告李雨和,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常仁,男,成年,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雨和诉被告王常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常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