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庆文,王英华,管士新,庞淑霞,李广安,姚丽红,屈海波,初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初守龙,姚丽红,徐庆文,王英华,李广安,管士新,屈海波,庞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克山县西大街一段路北。负责人匡树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关维君,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初守龙被执行人姚丽红被执行人徐庆文被执行人王英华被执行人李广安被执行人管士新被执行人屈海波被执行人庞淑霞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庆文,王英华,管士新,庞淑霞,李广安,姚丽红,屈海波,初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郝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