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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济宁恒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洪明、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恒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洪明,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济宁恒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蒋屯村北。法定代表人高忠标,经理。被执行人张洪明。被执行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任宪正,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6000元整。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73×××6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夏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