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付英丽申请执行王俊平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英丽,王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付英丽,女,XX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泰康望湖小区XX室。身份证编码:xx.被执行人王俊平,男,XX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庆石化总厂XX,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XX号楼4门502室。身份证编码:XX申请执行人付英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2)龙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8200元,应交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俊平系在职职工,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待冻结期满划扣给付申请执行人付英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龙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