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三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三虎,许文平,王海涛,郭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三虎,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河区。被执行人许文平,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三虎妻子。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郭美仙,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海涛妻子。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磴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三虎等人未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明,查有被申请执行人王三虎,许文平,王海涛,郭美仙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