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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刁某申请执行张某、刁某甲、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某,张某,刁某甲,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刁某,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张某,女,193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刁某甲,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刁某乙,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刁某申请执行张某、刁某甲、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齐春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