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刁某申请执行张某、刁某甲、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某,张某,刁某甲,刁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刁某,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张某,女,193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刁某甲,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被执行人刁某乙,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街。刁某申请执行张某、刁某甲、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齐春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