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民一初字第6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谭云英与韩立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6773号原告谭云英。委托代理人鲁红越。被告韩立男。原告谭云英与被告韩立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木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