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362号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申请执行夏计光、孙庆花、李冰、葛宝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计光、孙庆花、李冰、葛宝凤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夏计光(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6008232535)、孙庆花(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6507182608)、李冰(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702116714)、葛宝凤(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70806432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