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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旭与马光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旭,马光辉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568号原告:马旭,(上海松强有机玻璃厂)。被告:马光辉。原告马旭为与被告马光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旭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