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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含刑初字第00182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清溪镇巨兴,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含山县清溪镇巨兴教委宿舍**号。被告人孟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被告人孟某驾驶皖Q×××××号小型客车,沿含山县X014线自东向西行驶,当该车行至该线13km+950m处时,车辆右前部撞倒被害人盛某。随后孟某通知妻子拨打110和120报警,盛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孟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盛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孟某已赔偿盛某近亲属人民币450000元,取得盛某近亲属谅解。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皖Q×××××小型汽车信息查询单、人口信息查询、病历、居民死亡证明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协议书;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皖三康司鉴(2015)法病鉴字第023号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被告人孟某供述:对含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均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述事实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皖Q×××××小型汽车信息查询单、人口信息查询、病历、居民死亡证明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协议书;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皖三康司鉴(2015)法病鉴字第023号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庆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翠平附件: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