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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管剑与曾静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剑,曾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管剑。被执行人曾静。申请执行人管剑与被执行人曾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静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管剑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静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52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管剑与被执行人曾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静在2015年10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管剑16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如被执行人曾静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管剑有权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4525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曾静尚欠申请执行人245250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曾静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管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东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