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曾现书、房小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30号原告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法定代表人李成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曾现书,个体户。被告房小荣,个体户,系被告曾现书妻子。原告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现书、房小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妥善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襄阳华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杨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魏俊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