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水志、张连明与张连明、易友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志,张连明,易友良,于明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849号原告黄水志。委托代理人邱浩华,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明。被告易友良。被告于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水志与被告张连明、易友良、于明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水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水志负担。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