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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陈某,女,住道县。被告贺某,男,住道县。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