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严斯运与许思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斯运,许思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08-1号申请执行人严斯运,农民。被执行人许思韵,农民。申请执行人严斯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许思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412.1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许思韵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南县支行与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分社的帐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思韵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南县支行的账户(账号:47×××51)的存款(限额人民币6600元)。与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西分社的帐户(账号:94×××81)的存款(限额人民币6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如需续冻,申请人可以于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自动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炎审判员 陈伟强审判员 黄桂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枢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