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钟加红与汪云、张留诚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云,钟加红,张留诚,卓美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云,(一楼中国移动营业网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加红。委托代理人皇甫斌,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留诚。原审被告卓美呈。上诉人汪云因与被上诉人钟加红、原审被告张留诚、卓美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民初第0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定于2015年7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前,本院按照上诉状中汪云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两次向上诉人汪云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分别于2015年5月24日、2015年7月10日被退回。本院多次电话联系上诉人汪云,其拒不提供其他送达地址,随后手机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2015年7月28日,上诉人汪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汪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汪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