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