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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赖炳奎与李跃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256号原告赖炳奎,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李跃祥,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炳奎与被告李跃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13元,减半收取1956.5元,由原告赖炳奎负担。审判员严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王艺珊 关注公众号“”